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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受理情况 |
| 稿件信息 |
| 电子阅读号: |
1268354428 |
文章类型: |
咨询 |
| 发表人: |
市民 |
发表时间: |
2010-03-12 08:40:28 |
| 收件人: |
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|
处理进度: |
处理完成 |
| 文章标题: |
关于产检假、病假的规定 |
| 文章内容: |
领导:你好,
在此想咨询一下以下两点事项:
1、孕妇产检假是否是劳动法规定必须给的。公司不给这个假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?
2、公司是否应给予劳动者请病假的权利?如果不给病假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?
烦请解答。
谢谢。 |
| 回复意见: |
您好!
根据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》:女职工在妊娠期间,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,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。
根据劳部发[1994]479号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: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一定的医疗期。
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2010年3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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