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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情况
稿件信息
电子阅读号: 1268354428 文章类型: 咨询
发表人: 市民 发表时间: 2010-03-12 08:40:28
收件人: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处理进度: 处理完成
文章标题: 关于产检假、病假的规定
文章内容:  领导:你好,
     在此想咨询一下以下两点事项:
     1、孕妇产检假是否是劳动法规定必须给的。公司不给这个假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?
     2、公司是否应给予劳动者请病假的权利?如果不给病假是否属于违反劳动法?
     烦请解答。
     谢谢。 
回复意见: 您好!
根据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》:女职工在妊娠期间,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,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。
根据劳部发[1994]479号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: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一定的医疗期。

北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
2010年3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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