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依法统筹规划、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。
(二)研究制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,并指导和协调规划的贯彻实施,协调社会各界依法为儿童、少年、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(三)参与全区经济体制改革,统筹规划、协调、指导区域的教育体制改革,协调教育内外部关系,建立适应区域经济、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化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;积极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四)综合管理、指导全区的基础教育、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,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,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,确保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。
(五)依法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工队伍管理,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,抓好教育行政干部和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、任免、培训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;保障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。
(六)规划制定筹措教育经费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,管好教育经费;确保国家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办学经费;鼓励境内、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办学。
(七)规划并管理全区教育情报、统计资料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。
(八)指导有关教育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。
(九)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区语言文字工作。
(十)做好局机关干部思想政治工作、干部队伍日常管理工作,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。
(十一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