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国有资源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,依法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有关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、矿产资源等规范性文件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参与审核城镇建设规划;指导、帮助镇(乡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,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,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。
(三)按照土地用途管制要求,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。
(四)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,补充耕地方案,征用土地方案,供地方案,承办农用地转用报批和具体建设项目预审、供地。负责全区土地的征用、划拨、出让、使用工作,统一管理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房屋拆迁工作。
(五)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,组织垦造耕地,旧村改造,农田整理和标准化农田建设,确保全区耕地占补平衡。
(六)统一管理全区土地资源和地籍、地政工作,组织实施全区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,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,负责土地确权、定级、登记、发证等工作。
(七)对全区土地资产、土地市场实施监督和管理,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出让、转让、抵押、租赁、交易、终止等权属管理,负责土地使用权政府收购储备工作,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、拍卖工作,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。
(八)负责全区土地、地质矿产执法监察工作,查处土地、地质矿产违法案件,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组织调处土地、矿产资源权属纠纷。
(九)负责全区地价管理工作,组织评测全区基准地价,标定地价,加强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土地价格的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。
(十)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,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、登记、发证和转让、审查、报批,核发采矿许可证;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,依法征收、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;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,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,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,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治理,对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,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。
(十一)负责收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税费。
(十二)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
(十三)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、财务,抓好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。
(十四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