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预防、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。
(二)维护社会治安秩序、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。
(三)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、处理交通事故。
(四)组织、实施消防工作,实行消防监督。
(五)管理枪支弹药、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。
(六)提供110报警服务。
(七)对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、公复场所进行管理。
(八)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,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。
(九)管理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。
(十)管理户政、国籍、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居留、旅游的有关工作。
(十一)侦查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,对境内外敌对势力、反动社团、黑社会组织实施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。
(十二)对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,对被宣告缓刑、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、考察。
(十三)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。
(十四)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,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。
(十五)负责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、拘留所有关管理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羁押、管教工作。
(十六)负责全区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。
(十七)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,分析队伍状况,组织开展督察工作,查处违规违纪案件。
(十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(十九)负责做好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。
(二十)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