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结合本区实际,负责制订地方性管理规章和政策,并组织监督实施。
(二)行使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、市容环卫等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城市规划、环境保护、工商行政(马路流动无照商贩)、公安交通(侵占道路)等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。
(三)研究编报城区管理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,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年度维修计划,并组织实施;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正常维护经费的测算、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安排,经费的调度核拨、使用监管。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年度经费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使用监管。
(四)负责组织全区区管部分的市政、园林绿化、市容环卫等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、维修改造工作。
(五)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的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、环卫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审核、验收。
(六) 负责全区市政公用、园林绿化、市容环卫、燃气等行业管理和考核工作。
(七)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投诉和应诉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,负责组织全区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。
(九)组织开展市政公用行业的科技进步、技术改造工作,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。
(十)培育和发展养护市场,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养护招标投标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;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工程移交管理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局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党的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;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、考核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